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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有关规定
发布人:   添加时间:2016-05-30 08:56:16   浏览:

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有关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有关规定如下:

第三条 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

第五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责任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

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

4.一般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5.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第七条 免予鉴定范围

2. 一般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

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第八条 项目依托学校负责鉴定和结项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统称申请结项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对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一般项目成果鉴定,然后汇总所有鉴定和结项材料集中报送教育部社科司。

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

1.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照《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检查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2.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

4.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九条 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鉴定未通过者,再次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

1.鉴定费用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印制费、邮寄费等。其中专家劳务费标准:一般项目每人每项300500元。具体数额由鉴定组织部门依据鉴定工作量确定。

2.鉴定费用标准:通讯鉴定费每项不超过3000元。鉴定费用由各鉴定组织部门垫支,教育部社科司按年度依上述标准和实际开支从项目经费中核拨。

第十条 鉴定专家组由鉴定组织部门从本单位建立的“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遴选5人或7人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

3.不是被鉴定项目课题组成员;

4.项目依托学校鉴定专家不超过2人。

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聘请相关工作部门和实际应用部门的专家参与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

3.会议鉴定时,可要求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5.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第十二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鉴定结束时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遵守回避原则,鉴定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鉴定申请者(含课题组成员)私下接触;

4.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

第十三条 成果鉴定方式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一般项目采取通讯鉴定方式。

第十四条 鉴定内容

1.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3.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

第十五条 鉴定等级

优秀:出色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为“优秀”,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

合格:较好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在“合格”以上,且平均分在65分以上。

不合格:没有完成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较低或社会影响不明显。专家鉴定组2/5定性评价为“不合格”,或平均分在65分以下,具备两者之一者,被鉴定成果均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鉴定程序

1. 通讯鉴定程序

1)鉴定组织部门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

2)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并进行通讯投票,填写并提交《鉴定意见表(个人用)》,在规定日期截止前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鉴定组织部门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和投票结果,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对申请结项单位集中报送的结项材料进行复审和抽查,对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

1.通过鉴定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鉴定意见表(个人用)》附于其后装订;

3)项目成果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后补报样书3套)。

2.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

2)项目成果原件3套;

3)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

第二十条 所有鉴定和结项情况在“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www.sinoss.net)等媒体公布。项目成果转入项目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鼓励成果作者将项目成果电子版上传“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项目成果电子库公开发表。成果和成果摘要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将向有关媒体推介,或结集出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依托学校负有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广项目成果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两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项目鉴定和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符合上述情形者,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可主动提出撤项申请。凡被撤销的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进行通报批评,责成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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